决定对建设银行临清支行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010元人民币、罚款20万元人民币, 公示信息显示, 国家外汇管理局聊城市中心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建行临清支行因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被罚款20万元人民币,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清支行违反规定办理售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网站公布的外汇行政处罚信息显示, 【更多新闻, 大众网·海报新闻聊城12月4日讯 近日,请下载"海报新闻"客户端或订阅山东手机报】 【山东手机报订阅:移动/联通/电信用户分别发送短信SD到10658000/106558000678/106597009】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 查看更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第十二条、《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14]53号)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第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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