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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蔗翁 | 比大哭更痛的,是势成必然的大哭

字号+ 作者:生活头条 来源:未知 2021-12-11 我要评论

惜字如金的国家 法律 ,罕见地用了三个“不得”反复强调,就是不希望我们产生哪怕一丝误解。 这两天,一个哭声揪着大家的心。这是一次嚎啕大哭,来自2021年12月6日的江苏南通海门

  惜字如金的国家法律,罕见地用了三个“不得”反复强调,就是不希望我们产生哪怕一丝误解。

  这两天,一个哭声揪着大家的心。这是一次嚎啕大哭,来自2021年12月6日的江苏南通海门区,一位73岁的“卖蔗翁”:

  一群小伙,穿着“静通市容”制服,几根几根地,把他的自种甘蔗全搬到“静通市容”标志的皮卡车上,老人留在原地大哭。老人的孙女说,自行车的打气筒也被拿走了,“轮胎没气了,只能一路推着自行车回家,走了很远的路。”

  这样的哭声,远在南通,却好像眼前一般。

  很多人都很惊讶,如今这么繁荣昌盛,为什么光天化日之下还会发生这种令人心酸的事?所以,许多朋友想到的就是:一定是几个坏人干的,严办!

  然后,就像无数“偶发恶性事件”一样,风过之后,街市依旧太平。

  许多人不知,大哭已然揪人,但比嚎啕大哭更糟的是,这是一次早已注定发生的嚎啕大哭。

  为什么早已注定?难道不是突然发生的?

  让我们把目光从“卖蔗翁”身上移开,来看看他身边的这批“静通市容”。

  “静通市容”是一家供应商,全称“江苏静通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按当地政府说法,“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第三方市容公司,按合同承担市容管理相关工作”。

  如果是一群不相干的人在街上这样强行拿走老人甘蔗,那么,无论物品金额多少,构成抢劫罪,三年起判。但,这次行动依托的是《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容服务外包项目》,根据2020年11月10日发布的中标公告,这个合同为期一年,价格是1188万元。所以,当地派出所接警员对澎湃新闻记者表示,甘蔗被拿后,警方曾出警,“当时,他们(静通市容)正在执行公务。”所以,就没有了后续。

  这是不是“公务”呢?

  拿走甘蔗,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扣押财物”。所以,属于执法行为,可以理解为公务。

  于是,卖蔗翁的哭声,将一个埋藏很久的矛盾凸显出来了。

  《行政强制法》在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在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委托就是外包。请注意:惜字如金的国家法律,罕见地用了三个“不得”反复强调,就是要表达绝对禁止的意思,不希望我们产生哪怕一点点误解。因此,将“扣押”这种行政强制措施外包给一家市容公司,是我国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

  扣押甘蔗的行为,是公务,但100%违法了。

  大概是与人性有关,似乎各国的行政部门,都很容易产生将执法权“外包”的倾向。

  举个例子,在美国就存在少部分“私营监狱”,一些地方政府就将监狱外包给一些私人建设、承包、运营。很显然,这类外包很容易伤害政府的公信力。即便美国社会各方面充分发挥了监督功能,但仍然无法阻止私营监狱诸多弊端,至今争议很大。

  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摆出了非常鲜明、警惕的态度,是严肃权衡后下过决心的,是正确的选择。

  不过,再看现实,是这样一番景象:

  在各地采购网上,有大量的“市容管理外包”项目公开招投标;在各地新闻媒体上,有大量的“市容外包解决城管难题”报道;在视察中,各地方各相关局相关负责同志纷纷对市容外包表示赞赏;“市容管理外包”普遍出现在各个城市,从广东到上海,从山东到四川,从江苏到福建……南通“静通市容”这种操作模式,并不是只出现在当地的独特现象,而是一个已成熟的“城市管理改革创新”。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冲突如此明显,该怎么理解?

  是不是因为国家法律已经严重滞后于各地城市快速发展的需要?正如静通公司的负责人在第一时间接受访问时所说:他们的做法“被恶意放大了”,“队员每次去好心劝说,老人每次都不听”,“视频断章取义”,真正消耗公共资源的,是那个卖甘蔗的老人。

  如果我们只批评一句“不能粗暴执法,要温情执法”,而不去解答这背后的疑问。那恐怕是无济于事。

  今年3月28日,朋友圈曾出现过一段视频:浙江省桐乡市一名自称“市容巡查队大队长”的人,走进一家药店:“我是桐乡市市容巡查的,现在我宣布,外面的垃圾广告要全部清理掉。”“如果你要反抗的话,格杀勿论。”这位“大队长”风靡网络之后,大批媒体发出铿锵有力的批评,但是,然后呢?半年多后,又是一则视频,在江苏出现了“市容巡查”下的“卖蔗翁”。这也说明,这些年来,我们在这个问题的讨论上,流于表面,不够深入。

  “外包”的背后,到底是什么?以下文字很重要,但可能会非常枯燥,请诸君多一些耐心,和我一起探索。

  关于城市管理。我学习了两份重要文件。

  一份是《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12月24日发布。

  《意见》提出了总体目标:

  到2020年,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执法体制基本理顺,机构和队伍建设明显加强,保障机制初步完善,服务便民高效,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同时也规定了“协管队伍”: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招用或劳务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奖惩、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协管人员只能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部门承担。

  在这份最权威的指导意见中,没有任何一个字提到早已在各地“创新探索”多年的“市容外包”。

  而且,《意见》明确要求“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这条意见要对比才能看出来它的真实涵义:

  在《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容服务外包项目》中,明确要求外包公司建立组织机构,配备160名“市容管理人员”。为什么不直接招协管人员,而外包出去呢?因为,如果是“协管人员”,那么,人数不得超过城管在编人员,否则就是挑战中央规定。我们很难想象,仅仅一个乡镇一级政府下辖的其中一个园区,就有160名在编城管。但是,外包公司,一下就可以配备160人。

  所以,外包,是地方上突破干部编制人数限制的“利器”。

  正是抓住这一点,这家2017年7月成立的静通公司,发展迅猛。自2019年以来的公开信息显示,他们在海门区成功中标了至少7个类似政府项目,金额累计超过4000万元。

  我还学习了2017年1月由住建部发布的《城市管理执行办法》,这里面也没有提到可以外包。关于“协管人员”,规定与中央意见是一致的: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但事实是什么呢?事实是,就在这个办法发布的2017年,各地“城管执法服务外包”的弊端已清晰显现。

  在2017年第14期的《中国集体经济》杂志中,刊发了上海理工大学管理学院谢文翰的《上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服务外包的问题与对策》。这份报告调研了浦东新区某城管执法中队及其辖区内的管理对象、所雇佣的“特保队员”,发现:

  第一,执法服务外包超越权限,在被管理对象中,高达90.5%的受访者表示曾在无正式队员在场的情况下被暂扣过物品。

  第二,执法服务外包不规范。特保队员有着装不规范、驾驶单位车辆不遵守交通规则,甚至还辱骂殴打当事人。47.4%的受访者看到过特保队员在执行任务时有偷懒、着装不规范、言语粗鲁等现象。

  第三,外包后,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对象维权困难。相当一部分管理对象或者根本不知道该向谁维权。即使有一部分人通过正规渠道去试图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是困难重重,甚至在维权成功后遭遇到了报复。

  这是什么?这就是南通“卖蔗翁”的遭遇。

  这份调研提出,固然外包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但是,他们之所以粗暴,也是因为考核奖惩机制。对于执法服务外包的考核主要针对的是执法服务外包的效果,如在道路上有摊位,相关责任人则会被扣发一定数额的奖金。为了不被处罚,许多“特保队员”不得不采取一些不太文明的手段,越权扣押。企业是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关心的是市容整洁的效果,而不是具体手段,或者自己的形象。

  所以,结果是什么呢?形象欠佳、越权、甚至是使用暴力和收受贿赂。

  需要指出的是,上海是全国城市管理执法文明风评最高的城市之一。上海如此,其他地方会如何?

  我又详细学习了“卖蔗翁”背后的这个《江苏海门叠石桥国际家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容服务外包项目》,在南通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公布招标文件中,当地政府对外包公司除了明确提出要160个人,还提出以下要求:

  第一,“实行双主管理,综合执法局除对外包队伍进行考核外,必要时可以直接对队伍进行管理和指挥,如不服从管理指挥和工作安排的按照考核执行。”这里“双主管理”应该是双重管理的意思。这段要求的潜台词大家应该很容易读懂。

  第二,外包公司管理服务内容包括:街面市容秩序维持、街面设施巡查管理、园区市容秩序维持、“黑色广告”清除作业、早餐点疏通点管理、停车秩序、其他(比如,积极参与本区镇城市管理“大联动”工作,协助配合相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开展市容环境保障和社会综合治理行动。配合区镇开展各类文明创建活动)。

  这些“服务内容”非常突出“管理”,比如,“引导、指导、督促管理对象切实遵守各项规定和要求;开展街面市容巡查,对各类市容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秩序混乱、占道经营、乱设摊、跨门营业等行为,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督促当事人进行整改”。那么,如何指导、如何劝阻,如何督促?

  浙江桐乡那位“市容巡查大队长”口中宣言“如果你反驳的话,格杀勿论”,算不算一种督促?是不是一种劝阻?

  文件对外包公司特别规定:“对于少数民族外来人员等特殊管理对象或市容环境特别事件,承包单位要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积极自主应对,有效进行处置。”

  那么,什么叫做“积极自主应对、有效进行处置”?这些事项都由外包公司“积极自主应对、有效进行处置”了,还需要城管在编人员做一些什么?

  在这种环境下,再看拿走老人甘蔗这件事,并不算“过分”——并没有像之前摔老人的那位南通城管一样直接动手。相对而言,拿走甘蔗,可算是一种“积极自主应对,有效进行处置”。

  最有意思的是关于责任条款:“若发生违法管理行为或管理不当,产生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全部由服务管理外包单位无条件承担。”“承包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管理人员注意自我保护,在管理过程中发生自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均自行负责。”

  也就是说,城管执法局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这个招标文件对于市容效果进行了极为详细的规定,也就是说,主要考核的就是市容效果。至于手段,没有强调。

  在各种宣传、汇报中,各地往往说:“外包公司主要承担城管部门宣传教育、文明劝导、帮助服务等职责”。但在实际招标要求中,他们重视的只是市容结果考核,以及责任划割。于是,这些一年一签的外包公司采取一些越权手段,势成必然。

  所以,这些外包公司的背后,是地方职能集体的一种冲动:以负最少责任的方式无限扩大手中权力,即便挑战国家法律,即便损害政府公信力,也在所不惜。

  一门特殊的生意,越做越大。

  在卖蔗翁的哭声传遍网络之前,各地“管理对象”实际上已经深受其苦,只不过,没有人刚好拍下了现场视频,无法为人知晓。

  许许多多的哭声,在远方默默的沉没,沉没到了海底深处。

  这些哭声很少被打捞出来,即便偶尔被打捞出来也未获重视,于是,外包越来越多,愈演愈烈,城管“临时工”之外,又有“更临时的队伍”。于是,这些哭声的再次发生,早已注定。

  12月7日,南通海门区当地发布后续处理:

  1.区纪委介入调查,对三星镇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城管中队负责人、城管片区责任人启动问责程序。

  2.三星镇政府登门向老人致歉。

  3.三星镇终止与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合作,将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列为黑名单,并根据合同条款对南通静通市容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相应经济处罚。

  4.区政府下午召开全区城管执法人员警示教育会议,深刻吸取教训,宣传文明执法、温情执法。感谢社会各界的监督。

  12月8日,被扣押的甘蔗送回了,好心市民立即帮忙买下了它们,老人收到钱后笑了,南通当地市民还组建了300人大群帮助老人卖甘蔗。真是暖心的消息。

  城市管理是一门技术,很多时候是一门艺术。全世界这么多城市,城市管理从理论到实践已非常成熟,所以,虽然很系统,也很多细节缠绕,但我相信这里面没什么玄奥难懂之处,也没有什么无法突破的核心科技。做好城市管理,真正需要的,是一颗和民众在一起的心。

  忽然想起一件往事。记得,十八年前,我到一家报社当记者。报社有一条规定:无论是谁,无论级别,不管总编辑还是年轻记者,新入职必须先在街头卖半个月报纸,包括扫楼逐户拜访订户。一开始,我有些不愉快,心里有些抵触,因为当时我觉得自己好歹算一个“精英”,接受过高等教育,不该干这样的活。但这条规定是硬性的,于是我只好改变态度,很认真地去完成它,早上5点就出门,一直到深夜。

  直到今天,我都很感谢这段经历。因为,正是这段经历,让我清晰地意识到两点:第一,负责报社“销售外包”工作的售报员、发行员凌晨四点就开始工作,在天桥下,在车站外,寒来暑往,风吹日晒,常受人气,常遭人欺,非常不易,我们记者写文章要对得起他们的辛勤;第二,每一个买报纸的读者、订户都来之不易,他们是真金白银的支持,没有了读者没有了订户,我们记者编辑的工作岗位就不存在了,因此,每一篇文章都要全力以赴,每一个字都要万分谨慎,要对得起读者的支持。

  这个办法确实谈不上多么高大上、国际化,但我忽然觉得,它特别适合城市管理市容“外包”之后坐在办公室里的那些在编城管们。

  我们国家发展很快,但仍然还有几亿人月收入不到1000元。到街头去,近距离听听老百姓(603883,股吧)的脚步声,听听他们的哭泣和欢笑,听听他们的窃窃细语,听听他们的默默无言,我们心中的善意就不至于麻木,不至于退却,不至于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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