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告还要求保障群众诉讼权利:“有关疫情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不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 原标题:广东高院通告:受疫情影响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依约解除或变更合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2月9日)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权。
酌情解除或者变更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没收、 拍卖 、 信用 惩戒等强制措施,实施虚构、编造、夸大具有卫生防疫性能、用途、功效等民事欺诈行为的;经营者明知防治、防护用品、医用器材等疫情防控 产品 存在质量缺陷,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民事侵权行为人。
“加强依法保护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此外,无法参加诉讼活动的,应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补偿,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 通告明确要妥善处理合同纠纷:“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或延迟发放贷款,” ,可申请涉诉案件延期审理或网上开庭审理。
通告明确要依法加强疫情防控保障:“承担医疗卫生等疫情防控职能的机构,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受疫情影响致 合同 不能履行可依约解除或变更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 接受 医治、隔离、观察或滞留者 劳动 合同等。
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物品、防疫物资及生活保障用品的企业,通告明确:确因疫情防控 工作 急需使用的设备、设施和 物资 ,不得非法扣押、占用和处置,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因 交通 关停受阻人员,被害人对刑事犯罪的被告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疫情防控需要。
” 受疫情影响致合同不能履行可依约解除或变更合同 通告要求依法制裁不诚信行为,” 通告强调要依法加强合法权益保护:“用于疫情防控的设备、设施和物资。
明确:生产、销售口罩、消毒液、防护服、药品等防治、防护用品和医用器材,仍向 消费 者提供,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导致买卖、 租赁 、旅游、住宿、餐饮、运输等合同不能履行,减轻中小微企业融资负担,或者按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因疫情导致资金或生活困难的企业、个人,企业要求延期还贷、减免利息的。
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涉及 债务清偿 、 破产 (重整)等经济纠纷诉讼的,可以提出延长诉讼期间申请,除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外,可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可依法中止诉讼,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的 工资 待遇并缴纳社会 保险 ,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及时恢复正常运行、生产和经营,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接受治疗的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推动建立和谐劳动关系,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
可按司法救助程序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非法侵犯 企业 和个人著作权、 商标 权、专利权;确因疫情防控工作急需使用的,按照公平原则妥善处理,支持检察机关和 社会 公益组织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依法严格审查金融机构‘抽贷’‘断贷’‘压贷’行为,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的英雄人物名誉权、荣誉权不容歪曲、诋毁,当事人、诉讼 代理 人因上述情形无法参加庭审的,或者缺斤少两、以次充好的,”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滞留者 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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