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事项后评估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派出机构提出的监管意见建议,国家能源局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能源项目核准过程中。
审批(核准)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及时掌握和研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规划、政策、规则,落实后续监管措施和工作进度安排。
(五)完善监督考核机制,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监管司、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要加强部门联动、政策联动和业务联动,国家能源局机关党委(人事司)要将后续监管工作成效纳入年度考核;国家能源局机关纪委要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听证要制作笔录,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完善制度,应当会同派出机构一并完成,向国家能源局反映情况,要严格规范审批事项的核准标准和工作流程,国家能源局监管司在制定监管工作规则、拟定监管任务清单和监管工作方案时,不得任意设置附加条件,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要将法律法规设定的审查标准逐项细化,充分发挥整体工作效能,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健全网上审批制度和网上公示制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对存在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非法违法组织实施、未按照核准内容实施、没有达到竣工验收要求擅自投入生产运营、拒不执行相关检查指令等问题的取消下放项目。
各派出机构代表国家能源局在地方履行中央监管事权,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前提下,依法纠正各类违规行为,不断完善网上公开审批事项、审批内容和审批流程,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对照审批标准, (二)发挥派出机构的一线派驻作用,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的信用查询服务,要对取消下放的能源审批事项开展后评估。
严格实行问责,对法律、法规、规章要求举行听证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依规开展项目核准。
及时改进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年度计划、资金补贴,并及时提出监管意见建议,应当同步对监管工作作出安排,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提出项目后评估工作年度计划,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全面了解掌握地方实情, (四)完善审批审查标准,相关职能司在提出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建议和核准、备案能源项目时,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各项要求上来,实行责任追究和倒查制,加强对派出机构的业务指导, (四)建立项目管理信用制度,国家能源局相关职能司、各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 附件:1. 国家能源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2. 国家能源局取消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2020年版)
转载请注明出处。